作者:王彬
来源:负险不彬
目 录 |
一、破产服务信托整体方案 |
(一)基本要素 |
(二)信托的成立及生效 |
(三)信托存续期限 |
(四)信托的终止 |
二、信托受益权的确认 |
(一)已确认债权 |
(二)待确认债权 |
(三)未申报债权 |
(四)暂缓认定的债权 |
三、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非交易过户 |
(一)转让要求 |
(二)转让协议 |
(三)转让变更 |
(四)正当性证明 |
(五)非交易过户 |
四、信托管理机制 |
五、资产处置 |
(一)资产评估 |
(二)公开平台交易 |
(三)交易规则 |
(四)资产处置激励 |
六、信托利益分配 |
(一)分配原则 |
(二)分配顺序 |
(三)分配方式 |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
(一)重整计划的生效 |
(二)重整计划的效力 |
(三)执行期限与变更 |
(四)协助执行事项 |
八、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
(一)监督期限 |
(二)监督期限的变更 |
(三)监督期内管理人及破产企业职责 |
2019年我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尝试引入信托机制,但真正实现普适性的应用,则是到2023年信托业务三分类新规落地,风险处置信托业务作为资产服务信托的重要业务子类,其概念和业务地位才得以确认。根据三分类规定,风险处置服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提高风险处置效率。按照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目的等信托要素设计不同,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又可细分为企业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和企业破产服务信托两类,其中又以后者占主导,且目前已在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破产和解案件中均有出现。结合当前业务开展情况,破产服务信托的基本业务逻辑如下图:

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财产,具有法定独立性。受托人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以及信托合同的约定,按照受益人大会、受益人管理委员会的有效决议通过平台公司管理、运用、处分底层资产,信托财产的处置所得在优先支付相关信托费用及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债务(如有)后向受益人进行分配。
一、破产服务信托整体方案
(一)基本要素
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待处置资产大都情况复杂,短期内处置变现难度较大,为提升重整程序运行效率,合理规划重整处置成本,避免偿债资产因快速变现而价值贬损,通过设立企业破产服务信托的方式,在信托项下实现待处置资产的清理、确权和处置等工作,并将相应的收益分配至信托受益人。具体由破产企业设立信托资产平台公司归集拟剥离资产,以信托资产平台公司100%股权及破产企业对信托资产平台公司及其子公司享有的要求其支付底层资产转让对价的债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企业破产服务信托,委托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并有受托人根据受益人大会和管理委员会的决议按照重整计划通过信托资产平台公司管理、处分信托底层资产。受托人有权决定直接持有信托资产平台公司的股权范围,并指定主体持有剩余信托资产平台公司股权并确保该等股权权益实际归属于信托财产。
为确保重整后破产企业的独立性以及服务信托之间的有效分隔,避免破产企业及各级子公司与信托底层资产间存在复杂关联往来,在相关资产装入信托资产平台公司前,破产企业将对重整后企业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以及信托底层资产间的关联方往来进行规整和抵销。
在破产企业向信托资产平台公司转让非全资子公司股权过程中,若子公司其他股东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则信托底层资产范围将调整,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所支付的对家将全部置入信托资产平台公司。
在底层资产置入信托资产平台公司过程中,在该等股权转让至信托资产平台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时,即视为转让完成,信托资产平台公司享有对上述股权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表决权、剩余资产分配权等)。因部分股权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导致无法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转让的完成。
(二)信托的成立及生效
信托在以下条件均获满足后成立并生效:
1、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
2、信托合同已签署并生效;
3、信托已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办理完毕信托登记相关手续,并取得产品编号;
4、委托人与受托人已签署信托财产转让协议;
5、底层资产已通过协议生效的方式全部划入信托资产平台公司;
6、信托资产平台公司股权已登记至受托人及其指定主体名下。
(三)信托存续期限
信托期限一般结合破产进度设置存续期,市场通行做法存续期为5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起算。信托存续期届满前90日,受托人就信托是否继续存续提交受益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受托人执行受益人管理委员会决议。如受益人管理委员会未能召开或虽已召开但未达成终止信托的有效决议的,信托自动延期12个月,如受益人管理委员会决议终止信托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清算处置;信托终止清算完毕前,应结清所有应付未付信托费用。
(四)信托的终止
信托自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1、信托的全部信托财产已转换为资金行使且信托财产分配完毕;
2、信托期限届满,信托财产尚未全部转换为资金形式,但全部信托财产已按信托期限届满时的形态向受益人分配;
3、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提前终止信托,且信托财产分配完毕;
4、受益人管理委员会决议提前终止信托;
5、受托人根据信托运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受益人、信托财产出现重大负面时间致使受托人可能出现声誉损失风险)决定终止信托;
6、信托的存续期违反信托目的;
7、信托依法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
8、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9、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信托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产生新受托人;
10、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服务信托无法继续运作;
11、法律法规其他规定。
二、信托受益权的确认
(一)已确认债权
信托生效后,受托人根据管理人所提供的债权人相关资料(机构资料: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债权金额、银行账户、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联系地址等;自然人资料:姓名、证件号码、债权金额、银行账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联系地址等)向债权人出具信托受益权份额确认书及附件,并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如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向债权人出具信托受益权份额确认书的,由受托人预留期应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信托受益权份额原则上只能登记至债权人名下,信托成立时已确权的债权人先行登记为受益人。若债权人在确认债权后,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向受托人确认信托受益权份额前进行了债权转让,受托人以管理人确定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信息为准进行登记。
(二)待确认债权
对于已申报暂未获法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将由受托人按照管理人审查待确认的债权数额,预留相应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待其债权获得依法确认后,受托人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想起出具信托受益权份额确认书。
(三)未申报债权
未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前申报但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将根据债权性质、账面记载金额、管理人初步调查金额预留偿债资源。前述未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力;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类债权在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受偿请求并被依法确认后,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受偿方式予以清偿,对该部分债权人,自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公告之日起三年内或至该部分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以孰早为准),未向破产企业主张权利的,破产企业不再负有清偿义务。未申报的债权中,如债权的成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相应的决议程序而未实际履行的,破产企业就该等债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暂缓认定的债权
按照债权性质及债权申报金额预留偿债资源,在债权经法院裁定确认或管理人审核认定后,以最终裁定或认定金额按照同类债权的调整和清偿方案受偿,未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不得行使权力,相应的偿债资源根据账面记载金额将予以预留,由破产企业负责审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同类债权的调整和清偿方案受偿。
三、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非交易过户
(一)转让要求
在信托存续期内,受益人可以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要求的主体转让信托受益权,但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根据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办理相应转让登记手续。
(二)转让协议
受益人将信托受益权进行转让时,需要签订相应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并且到受托人处办理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托人仍应向原受益人履行信托文件项下义务。
(三)转让变更
受托人为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变更手续,不收取转让登记费。
(四)正当性证明
受托人有充分合法理由怀疑受益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洗钱、恶意逃避债务等违法行为时,受益权转让方及受让方应当根据受托人的书面要求补充必要的材料及提供必要的证明,如转让方或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拒绝补充材料或提供证明的,受托人有权不予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受托人为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变更手续,不视为对受益人转让过程合法、有效的任何明示或模式的认可或保证,受托人仅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办理转让变更手续,对受益人转让的真实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非交易过户
受益权因故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托人凭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裁定文件或经公正的确权文件办理受益权的非交易过户登记,但受让方应符合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规定的受益人资格。受让方不具有受益人资格的,应将信托受益权提存至受托人保管。信托期限内或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前,如有权机关要求对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采取限制转让、提取受益人的信托利益等措施,受托人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有权机关要求办理。
四、信托管理机制
为充分保障债权人权益及信托的顺利设立、管理与有序运营,受托人根据受益人大会或管理委员会决议执行信托事务,各机构职能如下表所示:
| 一 | 受益人大会 |
1、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是信托的最高决策机构,受益人大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审议决定包括但不限于: 决定授权受托人及管理委员会行使相关权利的变更(应明确授权范围、期限以及是否可转授权); 决定修改信托文件; 决定更换管理委员会成员; 决定更换受托人; 决定提高受托人的报酬。 上述同一拟决议事项连续两次召集受益人大会,无法有效召开或无法作出有效决议的,相关拟决议事项由受益人管理委员会决议。 | |
2、管理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信托10%以上份额的受益人可直接向受托人提交召开受益人大会的申请和议案。 参会的受益人所享有的表决权总票数占受益人大会召开日全体受益人享有的表决权的50%(含)以上的,会议方可举行。 | |
3、受益人所持有的没份信托单位享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大会决议需经参加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方为有效,但更换受托人应当经参加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 |
4、受益人大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对除受益人大会决议的事项外其他事项进行决定。 | |
| 二 | 受益人管理委员会 |
1、由于受益人人数众多,受益人大会下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成员共5名,其中包括1名主席单位,负责牵头受益人管理委员会相关工作。受益人管理委员会初始成员由债权人委员会指定。管理委员会根据受益人大会的决定和授权管理信托事务,代表全体受益人进行决策和执行。管理委员会成员、受托人、信托资产平台公司有权向管理委员会提交议案。 | |
2、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一般事项包括: 修改信托合同(因相应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必须进行修改或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修改除外); 决定信托受益分配方案;决定聘任、解聘、更换为本信托提供服务的服务机构; 审议信托资产平台公司需要股东决定的事项; 审议批准信托资产平台公司的章程(包括但不限于提名确定董事、监事等); 审议信托资产平台公司的半年度、年度报告;审议信托资产平台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信托资产平台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决定信托资产平台上报的评估价值超过约定金额的财产管理与处置方案,以及其他机构(如有)上报的财产管理与处置方案; 受益人大会确定属于一般事项的授权事项; 为维护全体受益人利益或保护信托财产安全采取紧急措施; 除信托合同另有约定外,其他需经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务。 | |
3、管理委员会审议的特殊重大事项包括: 提议召开受益人大会; 决定信托期限的延长或终止; 受益人大会确定属于特殊重大事项的授权事项。 | |
4、管理委员会有权授权受托人或其他机构代为行使管理委员会的部分权限,并对受托人或其他机构因实施管理委员会授权事项所产生的结果承担责任,由此导致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 |
5、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讯方式开会,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在会议通知送达后5个工作日(含当日)内(管理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中对于表决时间另有要求的,以会议通知中的时限为准)予以表决。 一般事项应经管理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含)同意; 特殊重大事项应经管理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管理委员会成员未出席会议或未发表明确意见或弃权的,视为同意。管理委员会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均由约束力。同一拟决议事项连续两次召集管理委员会,无法有效召开或无法作出有效决议的,相关拟决议事项交由受托人决定。 | |
6、如受益人管理委员会成员转让其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视为该成员主动退出受益人管理委员会,剩余受益人管理委员会成员继续组成受益人管理委员会履行职权。 | |
7、管理委员会成员如有下列任一情形时,管理委员会主席或两个以上管理委员会成员可向受托人提交罢免某一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连续三次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 拒绝或变相决拒绝执行或消极执行管理人委员会会议或受益人大会的决议; 作出有损受益人权益的行为或采取有损受益人权益的行动; 不适宜继续担任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其他情形。 当管理委员会出现辞任、罢免或退出情形的,由管理委员会主席单位或受托人提名、受益人大会决议选定增补受益人管理委员会成员。 若管理委员会主席单位出现辞任、罢免或退出情形时,由其他管理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新的主席单位。 | |
| 三 | 受托人 |
信托机构作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具体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受托人在信托合同约定的受托人职责范围内,承担事务管理职责,即受托人在本信托项下仅负责执行受益人大会和/或管理委员会的有效决议、按照相关决议和授权代表信托行使各项股东权利、按照相关决议和授权行使其他权利、进行日常信托账户管理、分配信托利益、支付信托费用、受托人认为有必要出具的额各类提交受益人大会或管理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 | |
| 四 | 信托资产平台公司 |
1、治理原则。受托人代表信托行使股东权利,由原经营管理团队负责信托资产平台公司具体经营事项,为支持信托资产平台公司的初始运营,实现底层资产保值增值,委托人应代信托资产平台公司垫付底层资产中标的公司继续经营所需的各项费用,并设置累计垫付费用上限,信托底层资产回款后优先向委托人支付其垫付的各项费用。 | |
2、管理架构。信托资产平台公司设董事、监事、总经理各一名,首届董事、监事由债权人委员会决定,总经理由董事决定。 | |
3、资产处置权限。受益人管理委员会授权信托资产平台公司董事决定评估价值不超过约定上限的财产管理与处置方案。 | |
4、定期报告。由信托资产平台公司董事负责并行使如下职权:制定信托资产平台公司的半年度、年度报告;制订信托资产平台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定信托资产平台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
五、资产处置
(一)资产评估
信托资产或底层资产处置前,由被授权的资产处置方选择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或市级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备案名单内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
(二)公开平台交易
评估价值超过约定金额上限的资产转让原则上通过阿里、京东等公众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三)交易规则
每次以资产评估值挂牌,且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如首次竞价未能成交,第二次竞价价格不低于评估值的80%,如果第二次竞价仍未能成交,第三次竞价价格不低于第二次竞价价格的80%,若连续三次均未能成交,则需对资产重新评估后方可挂牌。
(四)资产处置激励
如资产处置回收资金,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高于资产出之前评估价值的,超出部分的约定比例用于激励参与资产处置的相关各方,具体激励方案由受益人管理委员会进行决策。
六、信托利益分配
(一)分配原则
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及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对信托财产进行分配,其中,信托税费、信托事务管理费按照实际发生支付;保管费、信托报酬、资产服务机构费用按照保管合同、信托合同及与服务机构签署的协议计提或支付,无需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受益人的信托利益需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的顺序,按照管理委员会决议进行分配,如届时原状分配无法完成的,则由管理网委员会决策分配方案。
(二)分配顺序
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来源于信托财产的管理与处置收入及相关孳息收入,相应资金归集至信托财产专户,按信托费用优先于信托利益的原则,首先在信托财产专户中预留约定金额用于支付信托存续期间所需的各项信托费用(信托终止时信托利益分配无需预留上述费用),其次支付/计提信托费用,剩余部分在分配信托利益:具体为
1、信托税费;
2、信托报酬;
3、信托事务管理费;
4、信托相关中介机构服务费;
5、根据管理委员会决议或信托合同约定处理信托事务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及对第三人的负债;
6、按照受益人所持有的有权获得的信托分配的信托受益权的比例向受益人分配,受益人应自行负责缴纳相关税费。
(三)分配方式
1、定期分配
存续期间每个自然年度的年末为服务信托的期间分配日,如经核算期间分配日信托专户中可用于向受益人分配的资金不足约定金额的,则当年不再进行分配。
2、不定期分配
存续期间信托专户中可用于向受益人分配的资金达到或超过约定金额则触发不定期分配,经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信托利益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分配日为不定期分配日。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根据《破产法》第89条第1款之规定,重整计划可由破产企业负责执行。
(一)重整计划的生效
依据《破产法》第84条、第86条及87条规定,重整计划在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或债权人会议表决虽未通过但经申请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
(二)重整计划的效力
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后,对破产企业的全体股东、全体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均由约束力,且重整计划对相关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效力及于该项权利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三)执行期限与变更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至终止之日,破产企业应严格依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并随时支付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若非因破产企业自身原因,导致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破产企业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法院(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法院(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在执行完毕之日到期。
(四)协助执行事项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破产企业或管理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向有关单位出具要求其协助执行的司法文书。
八、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依据《破产法》第90条规定,管理人监督破产企业执行重整计划。
(一)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相同,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监督期限的变更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延长或提前到期的,执行监督期限相应延长或提前到期。
(三)监督期内管理人及破产企业职责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内,破产重整企业应当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及时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重大经营决策,重要资产处置等事项。监督期限届满或破产企业提前执行完毕重整计划的,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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