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演讲 | 杨立夫:重构信赖关系——在个人破产程序中架构府院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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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6 22:00 257 0 0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应当是进入个人破产之前的一个区别于执行程序的特殊阶段。

作者:杨立夫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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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5日-26日,第十六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北京友谊宾馆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北京破产法庭共同主办,论坛主题聚焦“深化破产制度改革·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应邀出席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王欣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沃晓静,北京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会长郭旭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强,北京金融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单国钧先后在开幕式发表致辞。下面为您推送的是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杨立夫在分论坛研讨环节发表题为“重构信赖关系:在个人破产程序中架构府院联动机制”的演讲文字实录,由秘书处根据杨立夫法官助理的发言稿整理并经审定,特此说明并致谢。

重构信赖关系:在个人破产程序中架构府院联动机制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 杨立夫

2025年10月25日

各位破产法学届的前辈们、同仁们,大家好。

我是来自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的杨立夫,今天很荣幸在这里与大家分享,我在办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的经验及关于个人破产立法的一些思考,如有不当之处,请大家指正。

我简单介绍一下,平阳法院在2019年办理了全国第一个类个人破产案件,并被全国媒体报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直是平阳法院的金名片。自2019年以来,个人承办了4000余件执行案件,100余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200余件企业破产案件。 在执行、个债清理、企业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我深深的感受到,在清理程序不明确、不清晰的情形下,不仅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不信任,将会延伸到法院承办人身上,从而引发严重的信访、舆论风险,就连法院案件承办人自身也非常迷茫,不知道如何开展。在此种情况下,案件承办法官想要化解信任危机,重构信赖利益关系,推动案件成功处置。必定需要构建一个能被社会公众所认可的法律程序,这种程序,我总结了以下,应当是一个由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府院联动机制。

参照平阳法院的工作情况,设计了这样一个个人破产程序的流程。这个流程,首先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经执行程序查不到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将案件移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经清理程序后,能自行拯救的,允许其自行制定长期履行方案;若存在逃废债的,追究责任;若确定其在未来较长时间,极可能丧失偿债能力或者已经丧失偿债能力的,裁定强制退出执行程序,并进入长期考察、监管。之后,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免责。

在此种程序设计中,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应当是进入个人破产之前的一个区别于执行程序的特殊阶段。至于如何定义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是属于特殊的执行程序还是个人破产程序,应当要看是由执行部门还是破产管理部门主管这块业务。在实务中,法院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破产管理部门必定不能设立在法院内,考虑到目前全国各县级行政区划的实际情况,能够独自设立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的应当是少之又少,我认为破产管理部门设立在检察院内部,从公职人员的专业度、监管能力等方面考虑,会比司法局更合适。

另一方面,平阳法院围绕破产管理机构如何履职的角度,设计运作程序。首先,在破产管理机构收到执行部门移送的个人破产案件或者债务人自行申请个人破产的案件之后,应当委派公职管理人辅导债务人自行制作合理的债务清理方案、自由财产方案、失权复权方案,以及申请个人破产的材料,并移送法院立案审查。在法院立案后直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除了需要查清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外,还应当协助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磋商达成一致意见。若债务人第一次提交全体债权人表决的方案不被通过,管理人在了解债权人的需求以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个人财产及收入、家庭生活开支、个人风评等,开展更详尽细致的调查。

另外我们参照刑事案件委托社区矫正的制度,设计了委托社区调查制度,由法院委托司法局开展社区调查,司法局指派驻乡镇司法所所长作为联络员,联系好需要走访的社区、村居进行协助,当然这一块可以由人社部替代。之后,法院再根据案件情况,联系检察院、人大、政协委员组成联合调查组,若社会热心群众有意愿的,也可以报名参与联合调查组。联合调查组将深入村居社区、工作单位等进行细致调查,并由司法所汇总调查情况,出具调查意见,破产管理机构将根据调查意见,出具债务人偿债能力调查评估报告,并以此为基础,由破产管理机构制定第二份清理方案,供全体债权人审阅。全体债权人可以对报告提出合理的异议、质疑,管理人在汇总意见以后,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是否进行进一步调查,比如向国家网信办等相关部门,申请调查债务人的虚拟货币、游戏账号、短信记录等。调查结果将再次提交全体债权人会议审查。若全体债权人仍有异议,且不同意第二份清理方案的。破产管理机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请召开评议会,除了邀请原联合调查组人员外,还可以邀请诸如乡贤、专家学者等参与评议,评议结果将作为法院是否强裁通过、宣告债务人破产的重要依据。

以上,为普通债权人的程序设计。根据我国国情,还必须针对公职人员申请个人破产、企业连带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等群体,设计特殊的运行程序。

公号责编:邱宇婷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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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主题演讲 | 杨立夫:重构信赖关系——在个人破产程序中架构府院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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