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
通知》 (中发[1997]19 号)提出:要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现行信贷资产 质量分类和考核办法。1999 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推 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经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 银行试点和试运行,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条件已经具备。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 银行决定:公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见附件),从 2002 年起,在我国各类银行全面 施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