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律所财务风控的“风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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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18:10 6058 0 0
律政运营,财务先行

作者:刘嘉虎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提起应收账款,律师们应该深有体会,明明已经按合同约定提供了法律服务,却迟迟拿不到应得的酬金;或者客户付款的附带条件过多,审批流程繁冗;还有些案子虽已结案、胜诉,客户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加大清收、如何清收,不仅令律师们头疼不已,更成为律所财务风控的“老大难”。

应收账款通常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包装费各种运杂费等。

对律所而言,应收账款一般指律师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客户应当支付的服务对价款项,如案件代理费、咨询服务费、法律顾问费等。应收账款计入律所收入,处理得好可以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加律所营收;反之,如果应收未收、应收而收不回来,就会虚增律所收入,占用营运资金,垫付增值税、附加税及个人所得税(最高35%的税率还是很高的),无形中加重了律所和律师个人负担。

简言之,应收账款管理,最能体现一个机构的财务管理水平,那么律所的应收账款应该怎么管呢?

01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及审批流程

在竞争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中,想全部现销而不发生赊销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律所必须从源头上加以控制,应收账款的源头控制就是信用管理制度。律所特殊的组织形式,决定了每家律所、每个律师团队信用管理政策是不同的。

对于律所内部而言 可以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和律所实际,为不同级别的律师或律师团队确定信用额度授权,超出额度则按信用管理政策,申请调整信用限额,按流程报相应层级领导审批。

对于律所客户而言 可以为现有客户建立信用等级及信用限额,并视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对于新客户,则根据其基本情况、履约成本及风险情况,合理确定该客户信用等级及信用限额。如此,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即可根据对方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拟定收费条款,减少潜在风险。

而在规范信用管理制度、审批流程及客户信用限额审批中,财务部门应积极发挥专业作用,结合不同律师、不同团队、不同客户的特性参与规则的制定,协助律师进行风控把关。

02应收账款核算及催收工作

律所应收账款管理应遵循“谁经办,谁负责,及时清理”的原则,保证所有合同款项都能及时组织催收,按时到账。

财务部门 负责准确登记客户往来款,按照应收单位及主办律师分别进行核算,做好应收账款数据传递和信息反馈工作,定期与客户进行应收账款对账;按照规定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核销处理坏账损失。必要时,财务部门还应协助律师与客户保持联系,向客户发送、回收“往来账款确认单”、“应收账款催收函”等,及时协助律师催收应收款项。

主办律师 负责合同款项回收、应收账款催收工作,了解掌握客户经营信息,更新客户信用政策,协助财务部门与客户进行对账、负责问题账款案件的诉讼等工作。

对于一定时期内未收回应收账款,律所可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进行应对,督促律师加强应收账款的催收和逾期账款的回收。对于合作时间长、回款及时的客户,律所可每年组织评选优秀合作伙伴并给予一定奖励,还可组织优质客户座谈会、开展义务讲座等活动,提升客户服务体验和用户粘性。

我们相信规则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还应该有效地激励合规履约者,也对违规者做出一些必要的限制和引导,实现更大范围的公平、公正。

03应收账款日常管理及监督

应收账款日常管理监督涉及法律业务全过程,财务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应该多渠道掌握业务办理情况,分析潜在偿债风险。

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 通过合同审核风险控制制度和结案管理制度,审核委托协议的合规性、审查结案资料的完整性、确认发票开具及委托费到账情况等,严格按照流程实施风险预警,有效杜绝“私自收费”、“收不入账”等违规行为。

签订标准的委托合同 完善的委托合同是防范应收账款信用风险最有力的保障,律所应在标准合同条款明确付款方式、时间、金额,防止对方利用合同漏洞,如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远期汇票等商业汇票拖延付款时间,提高收款风险。

加强人员入转调离管理 新人入职后,应对委托合同签订、应收账款信用额度管理等进行针对性培训,从源头减少应收账款风险的发生。律师离职,案卷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应对未结案件进行清理,由律师本人签订《未结案件承诺书》,对应收账款处理、未结案件法律责任作出承诺,防止发生遗留问题。

04应收账款坏账的会计处理

应收账款坏账处理,最难的是坏账损失的判断、确认和取得相关证据材料。律所应收账款坏账可参照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计提减值准备 律所应收账款一般属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通常采用账龄分析法作为减值准备的计提依据,计入“信用减值损失”科目,确认标准和计提比例如下。

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坏账的确认标准,一般以下情况可以确认坏账:

1. 债务单位破产或撤消,依法定程序清偿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

2. 债务人死亡,无遗产或遗产不足清偿,无法收回的应收款;

3. 债务人逾期三年未履行偿债义务,现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应收账款账龄

比例(%)

1年以内

5

1-2年

30

2-3年

50

3年以上

100

核销坏账损失 坏账核销需经管委会及类似机构审议批准。批准的具体内容包括:拟核销坏账的发生原因、金额、其中已计提坏账准备的金额,核销坏账对利润的影响情况等。可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公告第 25号)规定进行核销。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归根结底,律所应收账款管理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遵循重要性、制衡性和适应性原则,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在内部治理、岗位设置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并兼顾运营效率,建立与律所规模大小、风险水平、成本效益相适应的风险控制机制,准确识别和系统分析法律服务活动中的内外部风险,确定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确保律所实现既定发展目标。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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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应收账款,律所财务风控的“风向标”|白话律政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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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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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应收账款,已得到解决,将风险前置,案件回款以后,按照合同直接通过从当事人账户划扣律师费部分到律所对公账户

2022-10-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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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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