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个人、合伙企业从有限公司分红的税务风险

齐精智 齐精智
2020-10-26 08:17 8460 0 0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作者:齐精智

来源:齐精智

股东从有限公司分取红利,首先该有限公司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后才能向股东分红,而股东取得分红还要缴纳所得税。齐精智律师提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 有限公司从有限公司分红

1、   有限公司作为股东直接从有限公司分红可以不缴

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其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

有限公司从有限公司分红的综合税率为25%。

2、居民企业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从合伙企业投资的有限公司分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据此,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此外,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作为免税收入,合伙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的分红属于“先税后分”的税后利润,为了不重复纳税,不再纳税是合理的;而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属于“先分后税”的税前利润,如果分回后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则该笔分红没有缴纳任何所得税,显然不合理。因此,齐精智律师认为,有限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从有限公司分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限公司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分取有限公司红利的综合税率为43.75%。

二、 个人从有限公司分红

1、   个人从有限公司分红适用比例税率20%,不并入综合所得,不用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自然人从有限公司分红的综合税率为40%。

2、个人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取得合伙企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分红。

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应该按照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分红,自然人合伙人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通过投资合伙企业从有限公司分红的综合税率为40%。

三、 合伙企业从有限公司分红

1、合伙企业直接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从公司分红。

  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分红,自然人合伙人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层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从有限公司分红的综合税率40%。

 2、合伙企业作为有限公司股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双层合伙企业)从有限公司分红。

A合伙企业和B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甲合伙企业,甲合伙企业又投资有限公司,现在该有限公司分红。甲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可以适用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A合伙企业分配甲合伙企业的分红就必须按照“经营所得”计算所得税,最高35%。

双层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从有限公司分红的综合税率为51.25%。

综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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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精智

齐精智律师,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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