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执行案件中,能否追加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明辨律法 明辨律法
2021-07-09 09:00 4585 0 0
在案件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和虞视空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自由联盟公司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作者:王怀志 郑宏宇

来源:明辨律法(ID:trzlaw)

一、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应予支持。

二、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案件来源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执171号《执行裁定书》

四、案件情况

(一)案件基本事实

北京自由联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由联盟公司)与北京和虞视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虞视空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008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自由联盟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三中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和虞视空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案件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和虞视空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自由联盟公司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自由联盟公司称和虞视空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姚某作为其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存在利用公司恶意规避执行,逃避债务的情形,故申请追加姚某为被执行人。

经北京三中院查明:自由联盟公司与和虞视空公司仲裁一案,自由联盟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008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7)京03执171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和虞视空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和虞视空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姚远系和虞视空公司的唯一股东。本案审查过程中,和虞视空公司承认无偿还债务能力。

(二)执行结果

追加姚某为(2017)京03执17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北京和虞视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三)裁判理由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和虞视空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该公司唯一的股东姚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的财产,故自由联盟公司申请追加姚某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支持追加姚某为(2017)京03执17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和虞视空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五、律师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亦应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公司的财产进行查控和处置,此系公司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之应有之义。但当出现例外情况时,如公司股东滥用权力、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动等法定情形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当“刺破公司面纱”,承担责任的财产亦突破法人财产,而包含股东个人财产。

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前,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均仅限于实体法,即主要规定于公司法及相关解释中,但在程序法层面并无具体规定。因此导致在仲裁案件中,因仲裁协议的相对性致使仲裁程序中未列股东为仲裁裁决方当事人时,在执行中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缺乏程序法上的法律依据。

2016年颁布的上述规定首次对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结语

由于公司信用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公司财务制度尚不规范等各种原因,在司法实践操作中大量存在公司利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执行的情形。本案系正确适用《追加规定》,追加股东,扩大执行财产范围以成功执行完毕的典型案例。

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的双方即自由联盟公司与虞时空公司二公司,和虞时空公司的唯一股东姚某并非裁决一方当事人。自由联盟公司亦仅以和虞时空公司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本案中,姚某作为和虞时空公司的唯一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北京三中院依据自由联盟公司申请追加姚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障了自由联盟公司的合法权益。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明辨律法”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以案说法|执行案件中,能否追加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明辨律法

明辨事实,律法精通,正气浩然,勇争一流。微信号: trzlaw

50篇

文章

10万+

总阅读量

特殊资产行业交流群
推荐专栏
更多>>
  • 资产界
  • 睿博恩重生笔记
    睿博恩重生笔记

    专注企业债务纾困与价值重组的实战笔记・服务银行、AMC、政府平台及民营企业・涅槃贷 3.0 开创践行者・以 “铁算盘、铁账本、铁规章” 重塑信用。

  • 金诚同达
    金诚同达

    金诚同达成立于1992年,总部位于北京,在上海、深圳、合肥、杭州、南京、成都、西安、沈阳、济南设有分所,并在日本东京设有办事处。今天,金诚同达已发展成为中国境内极具规模、最富活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在诸多业务领域,金诚同达都已成为行业里的领头军,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个性化的优质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涵盖公司设立与合规、资本市场、金融、保险、信托、房地产、项目融资、基础建设、PE/VC、资产管理、并购、税务、知识产权、互联网、反垄断、劳动法、诉讼与仲裁以及境外投资、外商投资、国际贸易、WTO争端解决、跨境争议解决等。

  • 中证鹏元评级
    中证鹏元评级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中国最早成立的评级机构之一,先后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及香港证监会认可,在境内外从事信用评级业务,并具备保险业市场评级业务资格。2019年7月,公司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信用评级业务资质,实现境内市场全牌照经营。 目前,中证鹏元的业务范围涉及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公司债券评级、企业债券评级、金融机构债券评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评级、结构化产品评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评级、境外主体债券评级及公司治理评级等。 迄今为止,中证鹏元累计已完成40,000余家(次)主体信用评级,为全国逾4,000家企业开展债券信用评级和公司治理评级。经中证鹏元评级的债券和结构化产品融资总额近2万亿元。 中证鹏元具备严谨、科学的组织结构和内部控制及业务制度,有效实现了评级业务“全流程”合规管理。 中证鹏元拥有成熟、稳定、充足的专业人才队伍,技术人员占比超过50%,且95%以上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2016年12月,中证鹏元引入大股东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战略升级。展望未来,中证鹏元将坚持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强化投资者服务,规范管控流程,完善评级方法和技术,提升评级质量,更好地服务我国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微信公众号:cspengyuan。

  • 镭射财经
  • 零壹财经
    零壹财经

    金融与科技知识服务平台,提供研究 + 咨询 + 品牌 + 培训 + 传播等服务,目前已经服务超过300家机构;更多精彩内容请登陆网站:01caijing.com。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
资产界公众号

资产界公众号
每天4篇行业干货
100万企业主关注!
Miya一下,你就知道
产品经理会及时与您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