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股东签名的会议决议有效吗?

老蒋商事法律服务团队 老蒋商事法律服务团队
2021-11-24 14:22 2942 0 0
股东会会议召集及表决中的程序瑕疵依其严重程度的不同可导致股东会决议可撤销或不成立的法律后果。

来源:商海律盾

股东会会议召集及表决中的程序瑕疵依其严重程度的不同可导致股东会决议可撤销或不成立的法律后果。

裁判观点

未实际召开会议,相关人员为“制造”决议而伪造签名,被伪造签名股东对会议召开与内容均不知情也未事后追认,则该决议并非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决议不成立。 

案情简介

一、2010年5月到12月,馨苑房地产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注册资本10000万;燕克江持股99%,燕克飞持股1%。

二、2013年8月6日,馨苑房地产公司在未实际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形成了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燕克江将其持有的馨苑房地产公司的60%转让给侯小民,19%的股权转让给周广华,燕克飞将其持有的1%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周广华。股东燕克江和燕克飞签字签名确认,事后司法鉴定确认燕克飞的签字系伪造。

三、2013年8月23日,馨苑房地产公司根据前述股东会决议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工商登记显示:侯小民持股60%,燕克江持股20%,周广华持股20%。

四、2016年6月份,燕克飞去往迁安市工商局查询馨苑房地产公司股东情况时发现自己莫名丧失股东身份,遂向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各方均希望以和平方式解决纠纷,燕克飞遂撤回起诉,迁安市人民法院在2018年5月22日作出准许燕克飞撤回起诉的裁定书。

五、因始终无法就解决方案达成共识,2020年1月9日,燕克飞再次以馨苑房地产公司为被告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馨苑房产公司于2013年8月6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六、一审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在诉讼中追加侯小民、周广华之子王刚为本案第三人,并最终判决驳回了燕克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一、本案法院的裁判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股东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本案中公司未实际召开股东会,馨苑公司仅有的两名股东燕克飞和燕克江均在决议上签字、按指印,案涉决议的形成属于前述法条规定之情形。

现司法鉴定表明燕克飞在案涉股东会上的签字和指印均系伪造,但是燕克飞持股仅占1%,排除其表决权并不影响决议通过比例,故而此等情况尚不达股东会决议存在严重程序瑕疵的程度,因此对燕克飞请求判决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案例分析

本案的一个重要争议焦点:在股东会未实际召开的情况下,股东为“制造”股东会决议而伪造其他股东签名,如此程序是否属于严重的程序瑕疵,通过前述程序形成的决议是可撤销之决议还是不成立之决议?

我们认为未实际召开股东会且伪造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前述法院的裁判思路没有厘清“伪造签名”与“决议效力”之间的关系。伪造签名处于决议瑕疵整体逻辑序列的最后位置,即决议作出之时,故在此之前通常还发生了未履行通知义务、不足出席定足数、不足多数决比例等其他瑕疵,伪造者正为满足召集合法、出席数合法、达到通过比例以保障决议合法而伪造签名。此种情形下,认定决议不成立、无效不仅凭伪造签名此一类瑕疵,往往与未履行通知义务、股东未参加会议、未实际召开会议等联立判断,得出决议不成立的结论才来得更为扎实。因此,与其说伪造签名是造成程序瑕疵的原因,毋宁说伪造签名是其他程序瑕疵的结果,而且伪造签名的事实有助于获悉决议可能存在的其他瑕疵,至于何种瑕疵致命性地导致决议不成立,还需进一步研判。本案中案涉股东会决议上的燕克飞签名系伪造,加之股东会决议未实际召开,该等决议形成程序属于程序严重瑕疵,案涉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
第五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案件来源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燕克飞与迁安市馨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侯小民、王刚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2020)冀0283民初626号】。

延伸阅读

裁判观点:在未实际召开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伪造股东签名,股东会决议缺乏成立的基本条件,决议不成立。

案例1: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李先碧王敏与邓小军重庆市合呈恒工贸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渝05民终986号】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先碧、王敏、重庆市合呈恒工贸有限公司认为案涉股东会决议为邓小军个人伪造,邓小军亦陈述该股东会决议系其书写,“李先碧、王敏”的签名亦是邓小军所签,该股东会并未实际召开,故一审法院认定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张仁超等与中瑞盛世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8民初43486号】认为:

本案中,滨海公司、哈萨尔公司、张仁超主张2017年10月20日中瑞公司并未召开股东会,虚构决议。本院认为,从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来看,中瑞公司章程并未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以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作出决议的情形,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中瑞公司已提前告知股东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实际已召开。经鉴定涉案决议上张仁超签名处并非其本人所签,该决议并非张仁超真实意思表示。滨海公司、哈萨尔公司、燕园上德(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亦就公司决议上加盖公章行为作出同样合理解释,本院对此予以认可。综上,滨海公司、哈萨尔公司、张仁超主张所涉股东会并未实际召开,在工商登记备案的股东会决议系伪造,该决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采信,其要求确认所涉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赵跃明重庆市江津酿造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永志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7)渝05民终5074号】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中李永志的诉讼请求之一为“确认调味品公司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理由为该次股东会并未实际召开,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名均系伪造。被上诉人调味品公司、赵跃明亦认可本次股东会未实际召开,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名系其他人代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之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故在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伪造签名、伪造决议等,不具备决议成立的基本条件。本案中,双方已确认2009年11月16日的股东会并未实际召开,所形成的《股东会决议》签名系伪造,故该股东会决议属于决议不成立的情形。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老蒋商事法律服务团队”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实务案例 | 伪造股东签名的会议决议有效吗?

老蒋商事法律服务团队

专注商业法律风险防范及争议解决!咨询电话18566691717。微信公众号: faguanlaojiang

70篇

文章

10万+

总阅读量

老蒋商事法律服务团队
70篇文章 10万+次阅读
特殊资产行业交流群
热门文章
推荐专栏
更多>>
  • 政信三公子
    政信三公子

    铛煮山川,粟藏世界,有明月清风知此音。呵呵笑,笑酿成白酒,散尽黄金。

  • 中证鹏元评级
    中证鹏元评级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中国最早成立的评级机构之一,先后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及香港证监会认可,在境内外从事信用评级业务,并具备保险业市场评级业务资格。2019年7月,公司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信用评级业务资质,实现境内市场全牌照经营。 目前,中证鹏元的业务范围涉及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公司债券评级、企业债券评级、金融机构债券评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评级、结构化产品评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评级、境外主体债券评级及公司治理评级等。 迄今为止,中证鹏元累计已完成40,000余家(次)主体信用评级,为全国逾4,000家企业开展债券信用评级和公司治理评级。经中证鹏元评级的债券和结构化产品融资总额近2万亿元。 中证鹏元具备严谨、科学的组织结构和内部控制及业务制度,有效实现了评级业务“全流程”合规管理。 中证鹏元拥有成熟、稳定、充足的专业人才队伍,技术人员占比超过50%,且95%以上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2016年12月,中证鹏元引入大股东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战略升级。展望未来,中证鹏元将坚持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强化投资者服务,规范管控流程,完善评级方法和技术,提升评级质量,更好地服务我国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微信公众号:cspengyuan。

  • 小债看市
    小债看市

    最及时的信用债违约讯息,最犀利的债务危机剖析

  • 雷达Finance
  • 蒋阳兵
    蒋阳兵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 观点
    观点

    观点(www.guandian.cn)向来以提供迅速、准确的房地产资讯与深度内容给房地产行业、金融资本以及专业市场而享誉业内。公众号ID:guandianweixin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
资产界公众号

资产界公众号
每天4篇行业干货
100万企业主关注!
Miya一下,你就知道
产品经理会及时与您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