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如何提出量刑建议?律师角度解析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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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3 12:54 2931 0 0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和承担的责任,分别提出量刑建议。

作者:乔谦律师图片1.png

2021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量刑建议工作,推动依法全面规范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主要从一般规定、审查量刑证据、提出量刑建议、听取意见、调整量刑建议、量刑监督等几个方面分别进行了细致明确的规定。

该指导意见是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重要规范依据,也是辩护律师在依法辩护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值得认真研究和学习。本文对该指导意见进行简要梳理,以期简化内容,易于理解和实操。

一、一般规定

指导意见明确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有全部审查了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确保符合犯罪构成,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才能有认罪认罚程序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可能。

指导意见明确了检察院在提出量刑建议的基础和条件,作为律师,也应当在衡量是否认罪认罚之前,对全案的证据和犯罪事实进行梳理,是否达到了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证明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对于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犯罪嫌疑人又不认罪认罚的,不可盲目做罪轻辩护。

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一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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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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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量刑证据

影响量刑的案件基本事实和量刑情节,均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检察院应当全面审查有罪无罪、罪重罪轻、从宽从严的证据,对于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均予以审查核实。

审查量刑证据阶段,主要三个方面开展工作。首先对影响量刑的事实和法定、酌定量刑情节进行审查。其次,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是否和解和赔偿。最后,拟提出管制缓刑量刑建议的,需要审查或委托调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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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出量刑建议

(一)具体量刑幅度。

指导意见明确规范了检察官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的具体幅度问题,强调精准量刑建议,提高检察官对量刑指导意见的把握能力。具体幅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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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其他从宽情节的区别

指导意见明确了认罪认罚案件的从宽幅度问题,横向从宽幅度仅有坦白,或认罪不认罚的情形。对于自首、坦白又认罪认罚的,应当给予更大的从宽幅度。

(三)不同诉讼阶段的认罪认罚问题。

认罪认罚案件还区别不同的诉讼阶段,早认罪认罚优于晚认罪认罚,主动优于被动,彻底优于不彻底,稳定优于不稳定认罪认罚。

(四)不予从宽或从严把握从宽幅度的情形

危害国安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首要分子和主犯;犯罪性质和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累犯、惯犯;性侵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其他;

(五)数罪情形的量刑建议

犯数罪的,并有自首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量刑,分别提出量刑建议,再提出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的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应当分别列明个罪的量刑建议和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的量刑建议。

(六)共同犯罪情形的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和承担的责任,分别提出量刑建议。注意区别相互之间的量刑平衡。

四、听取意见

(一)告知。

检察官应当在听取意见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诉讼权利、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拟认定的犯罪事实、涉嫌罪名、量刑情节、拟提出的量刑建议、法律依据。检察官应当充分说明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

(二)听取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的意见。

提出不同意见或提交影响量刑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可中止听取意见,经调查核实后,采纳的,调整量刑建议;不采纳的,作出解释和说明。

必要时,开示证据,促使认罪认罚。

(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听取意见后,达成一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律师应在场见证并签字。

(四)制作量刑建议书,写明建议的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与起诉书移送法院。

五、调整量刑建议

(一)调整的一般程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量刑建议不当,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异议合理的,应建议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检察院认为法院建议合理的,应当调整量刑建议,并制作调整量刑建议书,送交法院。认为不应当调整的,说明理由。

(二)不同阶段调整的程序。

开庭审理前或休庭时,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重新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

庭审中,调整量刑建议,如果被告人及辩护人没有异议的,可以当庭调整并记录在案。如果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异议当庭无法达成一致,或需要履行检察院内部程序的,应当建议法庭休庭。待听取意见或履行程序后,决定是否调整量刑建议。

速裁程序需要调整的,应当庭前或当庭调整。

(三)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撤回从宽量刑的建议,建议法院不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四)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检察院应当核实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被告人仍认罪认罚的,可继续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六、量刑监督

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但未告知检察院调整,直接作出裁判的,或者检察院认为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或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

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

【律师小结】

一、律师辩护的工作重心前移至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比例在95%左右,大多数案件,检察院精准量刑建议,基本决定了案件的走向和结果。所以,辩护律师要改变以往重心在庭审的工作模式,参与协商量刑,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二、律师应避免辩护形式化。是否认罪认罚,能否给委托人最大的利益,是辩护律师工作的重点。多数案件在检察院精准量刑建议下会出现庭审形式化的现象,但律师作为受托人,涉及到委托人的人身自由,不可形式辩护。在技术上,要做到对犯罪构成、证据规则、量刑指导意见、量刑建议指导意见的精准把握,做到与检察官、法官同频、有效沟通和协商,深入参与,有效辩护。通盘考虑,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现实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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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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