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为诉中保全提供物保,保全被判定错误需赔偿的,担保物虽未办理抵押,也判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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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11:19 4027 0 0
财产保全措施系因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错误的,申请保全人是侵权行为人。

作者:初明峰、刘磊、郑梦圆

来源:金融审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法院出具的司法担保,而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担保。财产保全措施系因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错误的,申请保全人是侵权行为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对被保全人的损失,应当按照承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案情摘要

1、青岛渝能公司开发建设“青岛国际贸易中心”项目,但项目资金短缺,实业公司将其对青岛渝能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中铁公司。中铁公司通过外资进入的方式向青岛渝能公司投资,进行项目的开发经营,并享受项目销售带来的收益。

2、双方还约定,中铁公司在收回投资(股权投资除外)及收益后,同意实业公司对中铁公司所持公司股权进行回购。

3、后,实业公司以中铁公司及青岛渝能公司恶意阻扰股权回购条件成就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配合办理股权回购手续并赔偿相关损失。

4、诉讼前,实业公司申请法院对青岛渝能公司所开发建设的青岛国际贸易中心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予以实际查封,豪运公司以其名下房产为该保全行为提供担保(进行了查封,未进行抵押登记)。

5、青岛渝能公司诉至法院,认为错误保全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要求实业公司赔偿,豪运公司作为担保人,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山东高院(一审)认为,豪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院(二审)认为,青岛渝能公司有权要求豪运公司应在担保财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争议焦点

豪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错误财产保全的行为主体是实业公司,而非豪运公司,豪运公司为实业公司提供保全担保,并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认定豪运公司与实业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豪运公司出具的三份《财产保全担保书》中明确表示以其名下房产为实业公司的保全提供财产担保,如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愿承担相应责任,故应在担保财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青岛渝能公司有权就本判决确定的债权对豪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案例索引

(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实务分析

在诉中保全时,法院可以要求保全申请人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物。以此遏制恶意保全现象。如保全人存在恶意保全行为,被保全人可以向保全申请人和保全担保人主张赔偿责任。此时如果存在为保全提供物的担保的,在起诉时不应对物权人主张连带责任,而是应当向其要求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并主张优先权。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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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最高院:为诉中保全提供物保,保全被判定错误需赔偿的,担保物虽未办理抵押,也判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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