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真实案例,带你清楚了解“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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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7 10:31 5365 0 0
一文读懂什么是“居住权”

作者:房平律师

来源:知信律师事务所(ID:zhixinlawoffice)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风雨不动安如山。 

                             — 杜甫 《茅屋为秋风所破歌》"

相信大家都知道这句名句,诗圣杜甫的诗词为后人广为传诵。如今,人们的生活所需,住宅问题从人类社会产生时就已经存在。没有一个稳定的住所,无论是个人和家庭还是企业或机关,乃至社会一切正常活动都可能无从谈起。

在这句诗里,诗人心忧苍生的博大胸襟得到淋漓尽致的表现。此次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公开发布,居住权也C位出道,对于我国构建多样化的住房保障体系多有助益。而关于居住权,您了解多少呢?本文将从以下方面帮助您简单get这个c位“明星”的颜,我们先来看个真实案例

王迪系王家和与李芳所育之女,王家和与李芳早年离婚,王迪随王家和共同生活在涉案房屋内。后王家和与张杨再婚,此时已成年的王迪称张杨不让其在涉案房屋内居住,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

2021年1月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驳回王迪的诉讼请求。该案系《民法典》实施后,该法院宣判的首例涉居住权案件。

案例分析

一、如何理解居住权?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居住权是一种占有、使用他人拥有所有权的房屋的权利。

二、居住权有何特征?

关于居住权的特征可由法律的规定总结出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无偿性为原则

《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居住权以无偿原则,以约定有偿为例外。

2、流转性受限

《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条规定确保了居住权只能由当事人自己享有,不可以转让给别人,也可以由子女继承。除非自己放弃居住的权利,否则房屋也不能出租给别人。

3、无期限限制

《民法典》第367条规定,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由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居住权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法律并未对该期限设置上限或下限的要求。

三、如何设立居住权?

《民法典》第367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368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371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由该等规定可以看出,通过合同或者遗嘱方式均可设立居住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的设立采用登记设立主义,即只有经过登记才能设立居住权。

四、居住权何时消灭?

《民法典》第370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由此可见,居住权于两种情形发生时消灭,即居住权期限届满与居住权人死亡。

另外,与居住权登记设立对应的是,居住权消灭时当事人也需到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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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ubie

JSubie

不动产权动产条例是说,权利人如果需要,那么可以凭借动产的凭据,来使用产权交割资质证书,也就是不动产权证来辅佐性地发展自己的财产并置业。也就是说,它意味着,你要发展必须用到房,而你的交易是通过房产的拥有而实现的交易,也就是说,你的真正首套是刚需买房,第二套是投资交易买房,而第三套则有可能是发展置业,也才是真正的投资,投资事业。而所谓的炒房,就是不以房子为目的的金钱目标投资换钱——必须持有房产,必须有实际需求。

2021-0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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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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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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