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转包人提出异议后,债权人不能直接强制执行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到期债权!

敲响法槌 敲响法槌
2020-09-20 15:19 8155 0 0
在执行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时,次债务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申请执行人对异议部分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作者:乔谦,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来源:敲响法槌

【裁判要旨】

一、在执行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时,次债务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申请执行人对异议部分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二、债权人作为申请执行人不能就上述情况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即被执行人的债权。

三、人民法院执行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被执行人对发包人的到期债权,实际上是执行了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以及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享有的债权。如果这些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各个债务人对各到期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就不能执行这些到期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2020)最高法民申1099号河南中创公司、郭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简要案情】

一、郭某某、郭某与蒋某另案仲裁程序中,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冻结了蒋某作为实际施工人的河南省南水北调某项目的工程款884000元,该款项在河南中创公司名下。

二、上述仲裁程序中双方调解结案,但蒋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郭某某、郭某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蒋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到期债权,即上述工程款,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了上述884000元款项。

三、河南中创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四、郭某某、郭某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上述款项系蒋某所有,请求准许继续执行。

五、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均支持了郭某某、郭某的请求,确认了上述款项系蒋某所有,准许继续执行。

六、河南中创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

再审请求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支持,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中止执行。

【裁判规则】

一、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上述情形下,各方当事人的争议是被执行人对其债务人是否享有到期债权,而不是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因此,申请执行人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只能提起代位权诉讼,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被执行人的债权。

三、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所享有的债权,以其对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以及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为前提。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履行债务后,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以及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在相应的范围内消灭。

四、如果这些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各个债务人对各到期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就不能执行这些到期债权。相关当事人对债务人的异议有异议的,应当就相应的债权债务纠纷提起诉讼。

五、申请执行人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异议有异议的,应当提起代位权诉讼而非执行异议之诉。

六、本案中,对于郭某某、郭某提起的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七、由于代位权诉讼与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举证责任分配等均不相同,即使考虑到本案已经受理郭某某、郭某的起诉,并进行了实体审理,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在本案中一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查明发包人是否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蒋某承担责任,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支持郭某某、郭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普通案例3688篇 )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敲响法槌”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敲响法槌

致力于法律服务,案事件研究。(公众号ID:qiao18305313373)

142篇

文章

10万+

总阅读量

特殊资产行业交流群
推荐专栏
更多>>
  • 资产界
  • 睿博恩重生笔记
    睿博恩重生笔记

    专注企业债务纾困与价值重组的实战笔记・服务银行、AMC、政府平台及民营企业・涅槃贷 3.0 开创践行者・以 “铁算盘、铁账本、铁规章” 重塑信用。

  • 金诚同达
    金诚同达

    金诚同达成立于1992年,总部位于北京,在上海、深圳、合肥、杭州、南京、成都、西安、沈阳、济南设有分所,并在日本东京设有办事处。今天,金诚同达已发展成为中国境内极具规模、最富活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在诸多业务领域,金诚同达都已成为行业里的领头军,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个性化的优质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涵盖公司设立与合规、资本市场、金融、保险、信托、房地产、项目融资、基础建设、PE/VC、资产管理、并购、税务、知识产权、互联网、反垄断、劳动法、诉讼与仲裁以及境外投资、外商投资、国际贸易、WTO争端解决、跨境争议解决等。

  • 中证鹏元评级
    中证鹏元评级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中国最早成立的评级机构之一,先后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及香港证监会认可,在境内外从事信用评级业务,并具备保险业市场评级业务资格。2019年7月,公司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信用评级业务资质,实现境内市场全牌照经营。 目前,中证鹏元的业务范围涉及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公司债券评级、企业债券评级、金融机构债券评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评级、结构化产品评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评级、境外主体债券评级及公司治理评级等。 迄今为止,中证鹏元累计已完成40,000余家(次)主体信用评级,为全国逾4,000家企业开展债券信用评级和公司治理评级。经中证鹏元评级的债券和结构化产品融资总额近2万亿元。 中证鹏元具备严谨、科学的组织结构和内部控制及业务制度,有效实现了评级业务“全流程”合规管理。 中证鹏元拥有成熟、稳定、充足的专业人才队伍,技术人员占比超过50%,且95%以上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2016年12月,中证鹏元引入大股东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战略升级。展望未来,中证鹏元将坚持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强化投资者服务,规范管控流程,完善评级方法和技术,提升评级质量,更好地服务我国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微信公众号:cspengyuan。

  • 镭射财经
  • 零壹财经
    零壹财经

    金融与科技知识服务平台,提供研究 + 咨询 + 品牌 + 培训 + 传播等服务,目前已经服务超过300家机构;更多精彩内容请登陆网站:01caijing.com。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
资产界公众号

资产界公众号
每天4篇行业干货
100万企业主关注!
Miya一下,你就知道
产品经理会及时与您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