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放贷资格的出借人利用银行委托贷款还是民间借贷

齐精智 齐精智
2021-06-11 09:30 4222 0 0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来源:资产界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齐精智律师提示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委托贷款合同实质为民间借贷,受民间借贷法律规制。

裁判要旨:委托人、受托银行与借款人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受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贷款,受托银行收取代理委托贷款手续费,并不承担信用风险,其实质是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权利义务均应受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124号,北京长富投资基金与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委托贷款已经纳入国家金融监管范围,此与金融借款合同具有类似之处。但另一方面,委托贷款与民间借贷亦有相通之处。首先,金融机构非自主决定贷款事宜,有关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借款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确定仍体现了委托人的意志。其次,是委托人而非贷款人享有贷款利息收益等合同主要权利,并实际承担借款人不还款及逾期还款的风险。再次,委托贷款直接来源于委托人的自有资金,与出借人以自有资金进行民间借贷别无二致。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委托贷款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通过分析相关问题是更具有金融借款还是民间借贷的特点,确定可参照的规则。

鉴于委托贷款系由委托人确定借款利率并实际收取利息,与民间借贷在资金来源相同的基础上可推定其资金成本大致等同,人民法院确定委托贷款合同的利率上限时当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则。案涉合同签订于2011年10月18日,放贷于2011年10月25日、26日,应参照借款发生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生效)施行前民间借贷中利息、罚息、复利等明显过高且当事人主张适当减少的,对同一时期的利息等费用之和以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宜,对超出该部分的不予保护。最高院再审改判,判令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54号。

三、出借人通过银行以委托贷款形式向不特定对象借款,属于职业放贷人,借贷无效。

裁判要旨:除本案借款外,本院查明的丰瑞恒盛公司的其他多笔资金出借情况均是通过委托银行贷款方式。本院认为,委托人、受托银行与借款人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系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受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贷款,受托银行收取代理委托贷款手续费,并不承担信用风险,其实质是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应受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

丰瑞恒盛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案件来源:天津丰瑞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申子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朋起、宋雪云、张鹏杰、张玉辉及第三人中程租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2019)京03民初292号。

综上,无放贷资格的出借人利用银行委托贷款还是民间借贷。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齐精智”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齐精智

齐精智律师,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178篇

文章

10万+

总阅读量

特殊资产行业交流群
热门文章
推荐专栏
更多>>
  • 政信三公子
    政信三公子

    铛煮山川,粟藏世界,有明月清风知此音。呵呵笑,笑酿成白酒,散尽黄金。

  • 中证鹏元评级
    中证鹏元评级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中国最早成立的评级机构之一,先后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及香港证监会认可,在境内外从事信用评级业务,并具备保险业市场评级业务资格。2019年7月,公司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信用评级业务资质,实现境内市场全牌照经营。 目前,中证鹏元的业务范围涉及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公司债券评级、企业债券评级、金融机构债券评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评级、结构化产品评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评级、境外主体债券评级及公司治理评级等。 迄今为止,中证鹏元累计已完成40,000余家(次)主体信用评级,为全国逾4,000家企业开展债券信用评级和公司治理评级。经中证鹏元评级的债券和结构化产品融资总额近2万亿元。 中证鹏元具备严谨、科学的组织结构和内部控制及业务制度,有效实现了评级业务“全流程”合规管理。 中证鹏元拥有成熟、稳定、充足的专业人才队伍,技术人员占比超过50%,且95%以上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2016年12月,中证鹏元引入大股东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战略升级。展望未来,中证鹏元将坚持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强化投资者服务,规范管控流程,完善评级方法和技术,提升评级质量,更好地服务我国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微信公众号:cspengyuan。

  • 小债看市
    小债看市

    最及时的信用债违约讯息,最犀利的债务危机剖析

  • 雷达Finance
  • 蒋阳兵
    蒋阳兵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 债市邦
    债市邦

    一位债市从业人员的市场观察,仅为个人总结,不代表所在机构任何意见。微信号: bond_bang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
资产界公众号

资产界公众号
每天4篇行业干货
100万企业主关注!
Miya一下,你就知道
产品经理会及时与您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