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裁判规则汇总:陪嫁、承包地、公积金、养老保险账户余额能否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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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0 23:38 3378 0 0
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依法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作者:乔士倩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来源:敲响法槌

一、陪嫁,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应判归个人所有。

案例: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民一初字第2152号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

本院认为:被告结婚时带到原告家的陪嫁财产现在原告处,该财产是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应判归被告所有。

其他案例:(2015)莘民一初字第761号 单某与邹某离婚纠纷案

二、家庭承包地的管理收益权,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继续管理收益。

案例: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民一初字第1242号 熊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案

本院认为,被告主张的责任田10亩,未提供证据,按照原告认可的4.5亩处理,被告对其中的1.5亩有权继续管理、收益。

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依法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案例:莘县人民法院(2014)莘民一初字第2697号 唐某甲张某离婚纠纷案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甲的住房公积金、原告唐某甲的养老保险个人实际缴付部分、原被告共同购买莘县城关镇粮所家属院2单元5楼东户楼房一栋及被告张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莘县支行的150000元银行存款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

四、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可根据原被告负担能力、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考虑,可判令按照山东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额的50%确定子女抚养费,每年6月30日前支付。

案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民初1147号宋某甲布某离婚纠纷案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必要的子女抚养费,根据原被告的负担能力、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考虑,可判令原告按山东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的50%确定子女抚养费,2016年度子女抚养费3981元,待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今后每年的子女抚养费由原告于每年的6月30日前付清,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

五、一方主张分割共同财产,但无充分证据证明,且对方不认可的,法院不予处理,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起诉。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不予处理。

案例:莘县人民法院(2014)莘民一初字第2608号 邹某狄某离婚纠纷案

(2016)鲁1522民初954号 金某李某甲离婚纠纷案

法律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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